汇编十八:教育部工程中心实验室安全卫生守则
一、实验人员必须执行安全制度、加强安全教育、遵守安全法规、接受安全检查监督。
二、各实验室要经常保持整洁卫生,做到地面、桌面、设备三清洁。
三、建立防火、防盗、防爆、防气体和水源泄漏等安全岗位责任制; 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
四、安全用电,严禁任意更换电器设备的接插器件;实验室内不准乱拉乱接用电电线。
五、各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灭火器、门、窗、电器线路、通风设备,发现破损或故障要及时维修或报告。停水、停电时必须注意关好水龙头和切断电源。若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部门。节假日前全室人员应进行安全检查,假期值班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六、实验室对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高危物品实行专人、专库、专账管理,其使用应做到“专人审批,限量发放,跟踪使用,严格记载,余量收回”。严格遵守对易燃、易爆、剧毒试剂的使用保管制度。
七、必须遵守仪器操作规程,大型精密仪器在启动运行时,应有两名以上机组人员在场,对正在运行中的仪器设备,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八、进入实验室、禁带火种。实验室内严禁抽烟、洗衣、烧煮食物,冰箱内不得存放私人食品,检测工作时不得高声喧哗和嬉闹。
九、工作时间,本室工作及实验人员,一律不得随便带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不得在实验室内聊天、会客;不准带小孩。
十、实验室的钥匙,不得自行复制及更换门锁,钥匙的持有者应对实验室的安全负责。
汇编十九:教育部工程中心实验室日常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条 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服从实验室的管理,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初到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学习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守。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时间为:学校规定的上班工作时间。
第四条 实验室设有专职实验员,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使用、财产管理、安全管理、考勤管理、实验台搭建等,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需与相应人员联系。
第五条 为便于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使用效益,实验室设备实行统一管理,所有设备,未经保管人同意,不得任意将仪器拆卸、带出实验室外使用或转借使用。
第六条 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和卫生是每个人的责任。每天工作完毕后要清扫工作场地,在实验室内不得任意堆放杂物,废物要及时清除,临时有用的东西要堆放整齐,不得随手乱扔废弃物。
第七条 实验室内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不能在室内吸烟,不能随意将与实验室无关的人带入实验室。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实验室有权给予适当处理。
汇编二十:教育部工程中心实验室财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财产属公有财产,人人必须爱惜使用。
第二条 实验室财产由重点实验室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设财产管理员,负责统一管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卡片及账目。
第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仪器设备负责人制度,由专人保管,其职责为对新购置仪器设备到货的验收,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与出借,建立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五条 凡购买的仪器设备,单价在100元以上的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做到先建帐、卡,后报销;还应做到负责及时验收,并有验收记录及使用说明存档。如遇设备验收不合格,应及时向供货方提出保修或退换,以防伪劣产品流入实验室。
第六条 单价在800元以下的在用消耗品或其它物资,要有物资帐并建立领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 凡购买的家具,单价在100元以上的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做到先到财产管理员处登记建帐,后报销;
第八条 凡无法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向财产管理员提出报废申请,报学校设备资产处审批。
第九条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至赔偿。
汇编二十一:教育部工程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1. 实验室管理人员都必须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努力精通本专业的有关业务技术,以自学为主,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2.根据教育部工程中心实验室的工作要求,有计划地安排有关人员短期脱产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活动。
3.教育部工程中心每学期举办1-2次关于新仪器、新设备的使用培训,要求有关人员必须参加,认真学习,尽快熟练掌握各种新仪器设备的使用。
4. 鼓励实验室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外语和计算机培训班,教育部工程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要求都能较熟练地使用外语和计算机。
汇编二十二:教育部工程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1.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应爱岗敬业,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并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与时俱进。
2.实验室实行人员上班考勤制度,设专职考勤人员,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考勤制度。因故不能按时上班,必须事先向有关负责人和考勤员请假。
3.实验室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个人理由拒绝为研究人员服务,确因缺乏试剂、标样、方法或仪器工作不正常等原因不能提供服务时,应向有关人员耐心说明,通过彼此沟通、相互协商、共同努力解决问题。
4.固定研究人员在从事课题研究的同时,应发扬团结协作和无私奉献精神,耐心细致、热情周到地积极配合流动研究人员的工作。
5.每年年末实验室根据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年终总结和考评,对工作业绩突出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汇编二十三:教育部工程中心实验室客座人员管理条例
实验室实行开放共用的管理体制。为聚集各方优秀研究力量,推动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的发展,邀请或聘请各有关领域的国内外优秀学者、科研人员作为客座研究人员来实验室进行合作研究,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1、客座研究人员的条件:
(1)实验室聘请的著名的国内外客座教授。
(2)定期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
(3)与本实验室有关人员联合指导博士生或硕士生的导师。
(4)与本实验室有关人员进行联合研究的人员。
(5)获得本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人员。
(6)与实验室研究、开发方向有关的且有密切合作关系的开发人员、管理人员。
2、受聘和获得开放基金资助的客座人员来本室工作期间的费用(包括科研经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等)可以在批准的经费中支出。
3、客座研究人员可申请使用本室设备,除通用设备外,专管、专用设备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及管理人同意方可上机操作。实验室应尽量优先安排,收费应予优惠。
4、客座研究人员利用本中心条件作学术报告,实验室予以安排并提供优质服务。
5、客座研究人员和其研究生利用本实验室条件进行科研,在鉴定、发表论文、申报成果等时(获得本室开放基金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按本室开放基金管理条例执行),均需在文中说明由实验室资助字样。
6、客座研究人员应遵守实验室制订的有关课题、成果、经费、科技保密、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
7、客座研究人员任期一般为两年,以聘书颁发日期起算,如工作需要续聘者,继续发给聘书或续聘通知。
8、欢迎客座研究人员以实验室名义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组织、联络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发挥客座研究人员在国内外的影响,吸引国内外优秀学者来室讲学、交流、合作。
汇编二十四:教育部工程中心实验室人员职责
一、实验室主任职责
1.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学校的直接领导下,主持 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组织制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规划、经费预算、实验室利用、设备购置等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和检查。
2.领导、组织教学和科研工作,保证 实验室的正常开放和运行。
3.负责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请示和汇报工作。
4.组织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流动研究人员申请、执行各级纵向和横向研究课题。
5.合理调配工作人员,组织考核和培训,提高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的业务素质。
6.关心实验室科研人员,特别是流动研究人员的科研、学习和生活,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7.负责仪器设备、财务、安全和卫生等管理工作。
8.主持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9.负责实验室室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作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固定研究人员职责
1.熟悉本学科领域的研究动态和发展方向,按照研究任务的要求,积极、主动、认真地开展各项研究工作。
2.熟练掌握本岗位的仪器性能和使用方法,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
3.真实、清楚、完整地记录研究过程中实验数据和现象,对所承担的研究工作的正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4.积极参与申报各级各类研究课题。
5.协助和配合外来研究人员的工作。
6.积极参与各项学术活动、技术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三、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1.实验室技术人员应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兢兢业业做好工作。遵守和贯彻学校和实验室关于实验室的各项管理规定,努力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2.熟练掌握实验室的各项实验的原理和实验技术,熟练掌握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能维修所在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一些小毛病。
3.掌握实验室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仪器设备运行不良时应马上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维修。
4.积极参加实验改革,努力学习新的实验技术、新器件的使用,尽快掌握本实验室新购进的设备的使用方法。
5.实验时提前开门,实验中积极辅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实验完毕后应整理好设备、关闭电源、关好门窗。
6.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环境卫生及设备管理工作。
四、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管好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其它财产。
2.负责仪器设备建帐、建卡工作,并将数据输入设备管理数据库,定期检查数据库,负责仪器设备统计报表。
3.定期与学校有关部门核对仪器设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与实验室有关负责人一起负责仪器设备的淘汰与更新工作。
5.负责办理仪器设备损坏的赔偿手续。
汇编二十五:教育部工程中心实验室学生实验守则
1. 学生必须按时到实验室上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
2. 进入实验室要保持安静,不得高声谈笑,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纸屑杂物。
3. 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和室内其他设施。
4. 学生做实验前要预习,认真阅读实验指导书,复习有关基础理论,并接受教师的检查。
5. 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须经指导老师同意,方可动用仪器设备,进行实验。
6. 实验中要细心观察,认真记录实验数据,不准马虎从事,抄袭别人数据,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
7. 实验中要注意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尽量节约水电与其它消耗材料。如损坏仪器设备等应立即向指导教师汇报,事后写出损坏报告,由实验室及系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处理。
8. 实验中如出现事故,要保持镇静,要及时采取措施(如断水、断电),防止事故扩大。
9. 尊重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职权,对不遵守操作规程又不听劝告者,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实验。对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损坏仪器要赔偿。
10.实验室一切物品(仪器、模型、标本、药品等)不得带离实验室,违者除追回物品外,要批评教育,丢失赔偿。
11.实验完毕后,必须断电、断水,整理好仪器设备、标本、模型等,经老师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12.学生要求重做实验或做规定外的实验,应征得指导老师同意后,方可进行实验,以免发生事故。
汇编二十六:教育部工程中心实验室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使用实验室管理规定
为加强实验室管理,发挥实验室物资器材的使用效益,更好为本科生毕业论文服务,经研究制定如下管理规章制度:
1. 各位指导老师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提交所需使用的实验室的申请报告(具体到房间)。落实实验室后,该老师即为实验室的责任人,由其主要负责毕业论文(设计)期间该实验室的钥匙、安全及门窗水电卫生。当指导老师不在该实验室时,老师必须向学生交待实验室的管理规定,最后离开的学生一定要关闭门窗水电,如出现事故,由该老师承担责任。
2. 毕业论文(设计)所需要的实验器材、药品试剂、玻璃器皿一律由指导老师填写实验室耗材使用登记表,在实验室管理人员处统一领取,待毕业论文(设计)结束后,按登记表逐一归还。实验室尽量为各位老师提供所需试剂和器材。但鉴于学校有关政策,实验室原则上只提供本科生实验教学所需物资,部分物资的不足请各位老师自行解决。
3. 凡出现仪器损坏、器皿破损均由指导老师负责或由责任学生照价赔偿或负责修理。
4. 实验室除低值耐用品外的所有设备在使用时,必须由本系老师示范操作,禁止学生在无老师指导情况下擅自操作。如造成设备仪器损坏,需承担赔偿或修缮责任。
汇编二十七:教育部工程中心研究生进实验室的注意事项
1.进入实验室学习和科研的学生,应提前与实验室管理人员预约时间,向实验室递交《开放实验室使用申请表》。
2.进入实验室科研、学习的人员要严格登记《实验室开放记录本》,遵守实验室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的管理。在使用实验室期间,必须对实验室的安全、卫生负责。
3.使用仪器设备时,先必须仔细阅读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注意事项,在老师和师兄师姐或实验老师的指导下,学会实验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然后才能独立操作。
4.使用者有责任和义务爱护、维护设备,保证设备完好,并及时填写《设备使用登记本》。
5.不准擅自移动、拆卸和改装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如出现设备故障,必须报告给管理人员,记录故障现象,保护故障现场,经专家鉴定后再作结论。仪器设备因责任事故发生损坏或丢失,在分清责任,批评教育的前提下,按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包括低值易耗品)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赔偿。
6.做完实验离开时,要随手关门,并检查关水、关窗、关灯、关门,以免通电、通水后发生意外。
7.在使用实验室期间,对实验室的钥匙请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将钥匙转借他人或私配钥匙。
汇编二十八:教育部工程中心实验室对外开放使用收费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创新型人才培养和提升科研层次中的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开放
目前对外开放的实验室有分子营养学实验室、细胞营养学实验室、营养生理学实验室、微生物学实验室、蛋白质印迹实验室(待建),凡需要使用以上实验室的教师、研究生必须提出申请,交纳一定的使用费用,方能进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开放实验室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试剂自备。
进入实验室以后,在本实验室内进行实验不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但在饲料常规成分分析室、色谱室、原子吸收室检测样品时,按检测样品项目收费。
二、检测样品
2.1饲料常规成分分析实验室
2.2 色谱室
色谱实验室所检测的样品,一般情况均由实验室专门人员进行检测。
2.3 原子吸收室
原子吸收室所检测的样品,一般情况均由实验室专门人员进行检测。
2.4 设备对外使用价格
分析中心所有设备均对外开放,采取先预约后测试的方式。凡欲在实验室进行测试的人员,请提前与实验室老师预约并在登记表上登记,按约定时间进行测试,如违约,将重新预约登记。测试完成后将工作台打扫干净,并在仪器使用记录本上进行登记。
三、收费办法
本实验室开放课题根据仪器负责人提供的机时数和样品数,由办公室办理内部转账收费;校内外服务按实际机时和收费标准以现金、支票或转账方式结算。
汇编十七:教育部工程中心实验室三废处理制度
1.各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公布的环境保护法规,处理好“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不得随意乱倒、乱放、乱排。
2.检验分析中的废液,只含一般酸、碱,要稀释到符合标准后排放,含有剧毒药品的集中倒入废液缸内,经化学处理后深埋或排放。
3.消化试样时,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所产生的废气全部通过风道抽送到高空排放。
4.制备样品浓缩后多余的废渣,要集中管理,无毒的倒入垃圾箱,可能污染环境的埋于地下。
5.不遵守制度造成污染,要批评教育,造成人身危害的要追究责任事故直至刑事责任。